白蛋白使用有“致命伤”吗?1
2003年10月18日,一名91岁男性患者因间歇性下腹痛12小时入住A医院,入院诊断为:①腹痛原因待查,不完全性肠梗阻? ②冠心病,陈旧性前壁心肌梗死。A医院采取保守治疗无效后认为患者有手术指征。
  10月20日,患者接受肠粘连松解手术。术后患者被送往心内科重症监护病房,予常规护理、禁食、持续胃肠减压、腹腔引流、留置导尿管、持续监测生命体征、观察24小时出入量,并给予静脉滴注20%人血浆白蛋白(50 ml),每天2瓶。..[详细]

各方意见

    医师罗碧辉:患者高龄,其心脏代偿能力比较差。手术和输注白蛋白是心力衰竭加重的常见诱发因素。高龄患者行肠梗阻手术后,应用白蛋白存在合理性争议。一直以来就有不成文的临床观点认为术后应用白蛋白是为了补充营养、提高免疫力、预防感染、促进创口愈合。但是,美国《白蛋白临床应用指南》指出,不合理的临床应用包括补充营养、治疗肾病综合征和慢性肝硬化。
    律师葛志坚:药品纠纷案件事实的审查、过错的判断和因果关系认定的专业性很强,发生药品引发损害是否为医方责任,不由医方和患方单方面自行决定,判案非常依赖鉴定意见,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法官官健:本案争议集中在白蛋白的使用上。适当补充白蛋白的确对患者术后恢复有利,但本案患者心脏功能储备很差,存在因加重心脏负荷而导致心衰的风险,所以,是否有必要使用白蛋白值得商榷。[详细]

防范医药损害纠纷 请认真对待药品说明书

导致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或不合格血液侵权争议增多的三大原因为医院管理存在明显不当、法律归责认定日益严格、司法实践过程中医师不重视药品说明书。民事诉讼有七种法定证据。[详细]

心脏病和老年人输注白蛋白需谨慎

本例患者曾因溃疡病合并出血、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穿孔、右腰肌急性扭伤、老年白内障、急性粘连性肠梗阻、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前壁心肌梗死、不完全性肠梗阻、上消化道出血、胆囊结石等多种疾病先后13次在A医院住院治疗,并做过“胆囊切除术”、“胃大部分切除术”、“肠梗阻松解术”等,A医院在该患者的前13次救治中的贡献是不容抹杀的。省市两级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基本一致,“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理应得到法庭和患者家属的尊重。[详细]
急性心衰死亡过失 四次鉴定 四种结论
患者因“面色苍白伴咳嗽两月余,发热10天”入住A医院血液内科。入院诊断:① 慢性贫血?② 肺部感染;③ 脾占位性病变;④ 心功能不全。给予抗炎、输血、输白蛋白、利尿、营养心肌等治疗,经家属同意后行骨髓穿刺,结合患者症状、体征及检查结果诊断“多发性骨髓瘤”,经家属同意后行诊断性化疗,患者症状曾一度好转。..[详细]

各方意见

    律师代表:一审法院未采信两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而将上海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依据,可能是考虑其“身份”相对中立,客观上利于保证鉴定结论公平与公正。
    法官代表:医方的医疗行为过错增加了患者急性心衰的发生风险,并且减少了患者可能获救的机会,医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关键在于如何合理确定医方的责任比例,这取决于原发病及医疗风险与医方医疗行为过错对患者死亡原因力大小的比较。[详细]

本案启示:鉴定意见的法律地位

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宋儒亮:在司法实践中,患者一旦死亡,除非患方与医方间无法规适用和证据之异议,否则,双方在患者死因、医方有无过错和是否医疗事故方面会有争议。解决争议只能通过鉴定,且鉴定意见要经法院审查、质证才能确定是否被采纳,同时法院还须阐明采纳理由。当事人有申请包括重新鉴定等在内的权利;不同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无高低之分;法院须审查鉴定意见并阐明是否采纳的理由......[详细]
弹簧圈数量多少:不只是医疗费用,也是医疗风险
患者,女,62岁,高血压病史10余年,糖尿病史5年,血压、血糖控制良好,4年前曾行左乳腺癌根治术。2000年8月17日,患者因头痛就诊A医院,磁共振成像(MRI)示左侧后交通动脉动脉瘤(约1.5×1.5 cm)。8月21日,患者入住A医院脑外科,入院时血压142/90 mmHg(19/12KPa),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A医院拟对患者实施动脉瘤电解脱弹簧圈栓塞手术。术前医生向患者家属交代,患者的动脉瘤栓塞只需2~3个弹簧圈(7500元/个)就够了,只需5~6万医疗费。家属签署“同意手术”。..[详细]

动脉瘤:脑动脉壁上的“气球”

脑动脉瘤是因脑动脉管壁局部先天性缺陷和管腔内压力增高,管壁逐渐变薄并异常膨出而形成的病变,就像是脑血管壁上吹起的一个气球,在精神紧张、情绪激动、劳累、头部剧烈摆动、负重等情况下很易破裂出血,而一旦出血则具有较高的致死率和致残率,如:第2次破裂后死亡率约为70%,而第3次破裂死亡率几乎为100%。因此,脑动脉瘤相当于埋藏在人脑中的一颗不定时[详细]

判决:医方对患者术后脑出血处理延迟

本案中,患者在接受A医院为其进行左侧颈内动脉瘤电解脱弹簧圈栓塞手术治疗前,A医院医生虽然向患者及其家属对放置弹簧圈的作用进行了说明,但对弹簧圈数量说明(只需2~3个)却与手术中实际放置弹簧圈数量(17个)相差甚巨,二者相差10万余元,足以令患者家属考虑治疗方案选择。虽然在手术进程中,A医院医生就放置弹簧圈数量征询过患者家属的意见,但由于患[详细]

各方意见

目前治疗颅内动脉瘤的方法有开颅显微外科夹闭术和介入栓塞术,应实事求是地向患方介绍两种技术的实施方法、优势及不足,由患方在充分理解基础上抉择。所用弹簧圈的多寡主要取决于动脉瘤的形态、大小等,显然该个案中的医生对所需弹簧圈数量的预见不够充分。另外,由于高血压脑出血后最终效果极差,从逻辑上导致患者反过来追究栓塞治疗过程中的过失。从二审判决来看,法律不仅仅要求医疗机构如实告知患方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内容,而且对准确度、经济风险告知也提出了要求。[详细]

由医患沟通项目变迁和增多,谈医方说明告知义务的履行

医患沟通中,最常见和最主要的知情同意书证据包括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和病危(重)通知书,如同5座桥,连接着、联系着和关联着医患双方,要像维护桥一样保持好彼此之间沟通,这在医疗活动中很重要。[详细]
患者病情恶化未入院,带药回家后死亡
患者因头晕头痛、活动后气促5天,伴口干、双下肢稍浮肿再次就诊,血压158/57 mmHg,双肺呼吸音清,无干湿音,心脏左侧扩大。平时血压波动在120~196/70~78 mmHg,诊断气促原因待查:高血压性心脏病?冠心病?高血压病3级,建议入院诊治。但患者未入院,A医院予托拉塞米10 mg/qd/7天;螺内酯20 mg/qd/7天;硝苯地平控释片30 mg/qd/7天;福辛普利钠10 mg/qd/7天;美托洛尔25 mg/bid/7天;阿司匹林100 mg/qd/7天;地高辛0.13 mg/qd/7天;复方丹参滴丸10粒/tid/7天及中药五剂煎服配合治疗。..[详细]

判决结果:医方被判承担30%损失赔偿

原审判决:医方对患者死亡造成损失承担30%赔偿
本案争议焦点:A医院对患者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A医院医疗行为虽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必要构成要件是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只要存在该因果关系就会导致产生赔偿责任。
患方对A医院诊断冠心病有异议,但A医院指定病种为冠心病的诊断证明书有患者本人签名,此后患者也一直在A医院门诊就诊,故对于A医院诊断证明书中指定的病种冠心病已予以确认。[详细]

各方意见

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心内科 黄恺:“完善检查以正确指导用药”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李立律师:“本案涉及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
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 官健法官:“慢病患者就诊,不能简单开药了事”......[详细]

启示:与“谨慎”/“注意”相对应医疗法定用语要牢记

“过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有的合理谨慎,导致本应注意、能注意却不注意,并造成危害。评价医师过错,应以其他合格执业医师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参考标准。[详细]
转院患者的病例简介
2月15日21时50分,患者因胸痛3小时余由120送至A医院急诊科。患者诉心前区压榨样疼痛伴冷汗、面色苍白。A医院予硝酸甘油静滴及对症处理。查肌红蛋白、肌钙蛋白、肌酸激酶及其同功酶升高。
2月16日1时,A医院以患者冠心病、心绞痛、急性心肌梗死(AMI)待排、左下肺炎收住院。9时10分,A医院下病重通知,予患者绝对卧床、吸氧、心电监护,胸片示双下肺斑片状模糊影,诊断急性冠脉综合征、AMI(低血压状态)、肺部感染。..[详细]

判决结果

终审判决:判令A医院赔偿患方共计93379.5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650元,由原告(患方)负担9198元,由被告(A医院)负担14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2元,由被上诉人(患方)负担3921元,由上诉人(A医院)负担1081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8000元,由A医院负担。[详细]

各方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
一是AMI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认定;
二是不具备介入条件之医疗机构的转院义务;
三是病历资料保存欠缺、知情同意不足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认定。
本案中,对于AMI的患者,医方在不具备介入条件的情况下,未能实施紧急血运重建,并在患方提出转院要求时,医方也未能积极配合,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患者失去了介入治疗或更好条件的救治机会,违反了AMI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方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患者死亡与医方医疗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详细]

本案启示:医(事)法应用之进步与挑战

“诊疗规范”(比用“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更科学)本身是需从名称、内容到适用范围都须尽快规范和完善的工作,否则,既难以规范医方诊疗行为、也不能在患者责难医方给予“不必要检查”时提供证据,还会引发医生对医疗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自律、规范及指引不足的质疑,质疑和争议会随社会进步而不断显现与强化。[详细]

专家评论:最大化医患互信 最小化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① 责任类:证据显然,是非分明,有法可循,一般不会有争议;② 技术类: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较多,如医院条件限制,医生水平高低,病情复杂多变,意外情况干扰等都可能与该类纠纷有关;③ 医患沟通不够。[详细]

向定成教授:谈A院之三大失误两点教训

本案告诉我们,① 加强对基层医院的继续教育,对于随时可能威胁患者生命的ACS继续教育尤其重要;②医生行医必须心中有法规意识,广义的医疗法规包括相关法律、管理规定和制度,从专业角度来而言就是遵循指南规范化行医,医疗行为是否符合指南规定也是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检查的重要内容。[详细]
病历简介
患者,男,74岁。8年前曾被诊断为“急性肾功能衰竭”,治疗后演变为“慢性肾功能不全”。3年前被诊断为“快速房颤”,服用盐酸胺碘酮等治疗。2年前因“消化性溃疡”行胃大部切除术,术后出血数次,长期口服胃黏膜保护药。同年因反复晕厥被诊断为“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随后置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入院前一年发现高血压病,血压最高达170/90 mmHg,服用美托洛尔降压治疗。..[详细]

某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① A医院对患者的主要诊断正确。
② A医院先后予患者抗血小板(阿司匹林)和抗凝(华法林)预防栓塞事件(卒中)发生有适应证,其药物剂量、用法、抗凝强度均符合诊疗规范。
③ A医院对患者的病情变化观察、评估及治疗及时,不存在误诊及延误救治问题。
④ 由于缺乏尸解资料,患者确切死因未能明确。根据患者诊治经过及病情演变,推断患者死亡是服用阿司匹林和华法林后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出血事件),导致急性脑出血(脑干出血可能性大)和急性上消化道出血所致。急性脑干出血非常凶险,抢救成功率几乎为零(尤其出血量大者)。......[详细]

各方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是医方对用药适应证和不良反应风险评估是否到位,核心问题在于使用抗血小板和抗凝药的告知说明及并发症防范;
二是医方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原因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核心在于死因未明确、依推断定责。[详细]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虽然患者死亡是药物不良反应导致出血事件的结果,但鉴于A医院在给患者服用阿司匹林或改服华法林时,没有同时应[详细]

本案启示:患方拒绝尸检的医法思考

——行使知情而不同意权的不利医法后果
  尸检是判定死亡真实原因的金标准。从医学上说,患者的死亡及死因应由医方向患者说明,死者近亲属一旦认可,死亡医学问题自然终结;从法律上说,医方有义务就诊断患者死[详细]

许俊堂教授:安全有效应用华法林

华法林作为唯一口服抗凝药物应用的历史有60余年,其效果和安全性得到了广泛验证,用好了严重出血发生率并不高于阿司匹林,甚至在大型临床试验中并不显著高于安慰剂。其主要适应证是瓣膜病、换瓣术后或中高危非瓣膜[详细]
病历简介
8月17日患者因突感左胸背部剧痛,呈持续性撕裂感,随心跳搏动性加重,伴出汗,至A医院急诊就医,考虑急性冠脉综合征,不排除主动脉夹层可能。入院后胸、腹部CT检查示主动脉夹层,反复动态三维观察见夹层开口位于左锁骨下动脉远侧,据此考虑主动脉夹层De Bakey Ⅲ型/Stanford B型。..[详细]

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意见

9月2日胸部CT示主动脉夹层,胸主动脉支架置入术后改变(未见假腔内造影剂增强),双侧少量胸积液、少量心包积液。医方代表吴晓东从患者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发展的进程看,A医院采取主动脉夹层腔内封堵术作为首次治疗选择并无过错。[详细]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由被告担当。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详细]

各方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是医方是否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核心在于患者诊断是Ⅰ型还是Ⅲ型夹层;
二是医方是否尽到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核心在于可替代治疗方案的告知说明。医方代表、律师代表和[详细]

外科手术能根治主动脉夹层吗?

本案例的争议焦点是主动脉夹层诊断分型以及若首次行外科手术而非介入治疗,就可避免主动脉夹层再发。应读者要求及本报邀请,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臧旺福教授对此发表了见解。主动脉夹层(AD)是心血管病的高危病种,被称为不确定“炸弹”,随时会“爆炸”,治疗棘手,易致医疗纠纷。夹层破口近2/3在主动脉近端,20%在降主动脉,10%在主动脉弓三大血管分支处。[详细]

本案启示:医疗事故鉴定用语应规范合法

医疗诉讼中常常有打医疗官司就是打鉴定的说法,鉴定结论对判决的重要性就如同手术对外科的价值。正因鉴定之重要,所以,当前鉴定(医学鉴定、司法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选择和适用冲突已成为一个全国范围内普遍性关注的问题,但冲突真有这么大且真难以调和吗?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内的鉴定结论既是医学文书,也是法律文书。故鉴定用语既要符合医学规律、也要具有法律指向,即同时在医学和法律(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上能够说得过、用得了和行得通;若不能同时在医学、法律两个领域被接受和认可,就表明存在冲突、矛盾,用语的科学性会受到质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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